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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汽车行业理事会。

第二条  武汉理工大学汽车行业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汽车(含摩托车,下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负责人组成。

理事会是社会(理事单位)参与学校办学的参谋、指导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部署,促进学校与汽车行业、相关行业的密切联系,建立学校与社会(理事单位)“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学校与理事单位的优势,为振兴我国汽车行业和相关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理事会在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授权范围内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理事会的住所为武汉理工大学。

 

第二章  理事会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科研及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指导性意见,或作出有关决定。

(二)就学校的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改革、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等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指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三)听取学校的工作汇报,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修订和通过理事会章程。

(五)审议理事会基金和陈列室陈列品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接收理事单位。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八)学校主管部门和政府授权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理事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理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理事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或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

(四)积极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口头或书面提交入会申请。

(二)报全体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发给理事聘书。

第九条  理事(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理事会的活动。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学校优先向理事单位推荐各类优秀人才。

(五)理事单位职工子女报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照顾。

理事单位职工报考武汉理工大学的硕士生、博士生,学校亦尽力给予照顾。

学校优先优惠为理事单位举办(一个公司或者几个地域相近公司的职工考试选拔组成)工程硕士班,充分发挥理事单位、学校资源优势,为理事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

(六)学校优先优惠为理事单位开展职工培训。

(七)学校优先优惠向理事单位转让新技术和新成果,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等。

(八)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联合创办研究所、工程技术中心等,争取重大科研项目。

(九)学校尽可能地为理事单位在武汉的工作、活动提供方便,搞好后勤服务。

(十)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理事,校史记载其事迹。

(十一)理事单位可优先在武汉理工大学新校园建设中选择合作模式及建设项目。建设的项目和建筑物可以理事单位的意愿命名。

第十条  理事(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武汉理工大学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发展状况。

(五)为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下厂实习、青年教师下厂锻炼等提供优惠条件,不断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六)为“武汉理工大学汽车行业理事会基金”提供和筹集资金。

(七)为“武汉理工大学汽车、摩托车车型与结构陈列室”赠送陈列品。

(八)为理事单位与学校科技合作牵线搭桥。支持学校承担本单位的科研开发课题。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理事会,并交回理事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组成。理事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理事会议或相关专题会议。会议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公司(厂、所、学校、中心)级的负责人担任,并组成全体理事会。召开全体理事会议需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形成的决议需由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实行理事长制,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提出任期工作计划、组织召开有关会议、颁发理事聘书,并对每位理事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全体理事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副理事长(武汉理工大学为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在全体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从执行理事长单位和学校推荐人选中)提名、全体理事会议批准和聘任。由正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武汉理工大学。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可视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完成某一方面的任务。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理事长推荐、工作委员会协商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理事会设立“武汉理工大学汽车行业理事会基金”,由理事单位入会时缴纳,并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九条  制定《武汉理工大学汽车行业理事会基金条例》,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加强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基金在银行开立专户。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重点学科建设;奖励有突出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师生及理事;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理事长和全体理事会议认为需要开支的项目。其使用额度应视基金筹集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采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全体理事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理事会在学校设立汽车、摩托车车型与结构陈列室。陈列品由理事单位赠送,所有权属于理事会。校理事会委托学校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陈列室陈列品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陈列品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修改理事会章程,由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再报全体理事会议审查。

第二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学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校理事会终止前,需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清理资产,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理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校理事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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