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关于加强地方校友组织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理工大学地方校友组织建设、指导地方校友组织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地方校友组织的作用,依据民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政策、《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地方校友组织指在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正式备案的校友组织,包括地方校友组织(含港澳台)、海外校友组织、行业校友组织、兴趣校友组织及其他校友组织,不包括上述校友组织发展的次级组织。
第三条 地方校友组织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所在地区政府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组织、制定章程,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地方校友组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功能性组织),或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党建指导,强化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的负责人应由地方校友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地方校友组织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方工作或长期居住的校友达到一定规模;
(二)提前向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沟通成立校友组织的相关事项,获得校友会秘书处同意;
(三)成立地方校友组织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应包含原三校(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校友,原则上应超过20人,并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六条 地方校友组织申请与成立、换届与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
申请与成立程序
换届与调整程序
第七条 地方校友组织的名称应为“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某某(地方名)校友联谊会”,可简称“武汉理工大学某某(地方名)校友会”。已经在当地政府登记注册的地方校友组织,以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八条 地方校友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地方以行业、院系为单位,或按校友某一属性建立的校友组织,应作为该地方校友组织的分支机构,由地方校友组织统一协调管理。
第九条 地方校友组织应按照章程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机构和职务,实行任期制。为了保证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热心和甘于奉献的青年校友发挥作用,会长(理事长)、秘书长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十条 地方校友组织的秘书长是地方校友组织与学校的日常联络人,未设置秘书长的,由会长担任日常联络人。地方校友组织应保证联系方式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尚未在当地政府登记注册的地方校友组织,应尽快完成登记注册。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地方校友组织,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提供登记所需的支持。
第三章 活动开展
第十二条 地方校友组织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对学校声誉以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利的活动。若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的舆情或舆情隐患,应及时向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报告,并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降低、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地方校友组织以学校认可名义参加对外活动时,应报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备案。地方校友组织理事会成员以学校认可身份担任其他任职或参加对外活动,应报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地方校友组织应关注学校发展,向当地校友传递学校讯息、宣传学校工作和成绩,在学校招生、就业创业、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和扶贫、校地校企合作、筹款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地方校友组织应坚持“全周期、全范围、全方位”的校友工作理念,树立以学生成长和校友发展为中心的根情文化观,围绕“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的基本宗旨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当地全体校友的活动。活动后应及时向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秘书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地方校友组织应积极挖掘、广泛传播校友事迹, 讲好理工故事,弘扬卓越理工精神,传播理工正能量。
第十七条 地方校友组织可以设计会旗、会标等,标识应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地方校友组织应做好会员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会员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及时更新,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条 地方校友组织应依法保护校友个人信息,未经校友本人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十条 地方校友组织要引导会员在校友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武汉理工校友”)注册,充分利用校友服务平台开展宣传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校友组织可通过网络平台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扩大组织影响。倡导地方校友组织的QQ、微信群组采用电子校友卡验证校友身份、审核后批准入群,且应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代表和理事推荐
第二十二条 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最高决策机构,每5年召开一届。地方校友组织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积极推荐会员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经2022年11月26日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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